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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7-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驻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的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门式、一网式”的政务服务,接受行政效能监督。

全省具体路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应当统一使用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许可管辖

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相互交叉路段的路政许可,原则上应由涉路工程项目对既有公路影响较大的一方作为路政许可主体实施路政许可,实施路政许可的许可主体应邀请另一方参加必要的专家评审、协调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许可批准后,被许可人应当及时报送一份纸质许可材料到另一方管养单位备查。

路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不了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路政许可,不得再次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路政许可。

第三章 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169号令、第172号令等规定,确定本单位的路政许可权限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纳入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后实施,并随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的调整作相应调整。省政府令要求下放至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事权下放承接工作并作出调整,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公示承接事权,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四章 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属于本许可机关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申请时,要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路政许可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通行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可由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申请通行期限。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前款规定的许可有效期限,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附件2),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4);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还应提交含跨越设施上年度的技术评定或者评估数据内容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施工资质复印件;

(三)公路维修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维修养护协议;

(四)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含通行路线和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附件5),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 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

(三)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四)采伐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紧急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清单及填写说明,除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节 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和推行路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或者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7),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8);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权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为转交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许可机关发文代号” +“许可事项类别” +“许字”+“年度”+“流水号”+“号”字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案件号。

(一)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许可的,填 “履”字;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广告标牌设施许可的,填“广”字;

(二)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占”字;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者“穿”字;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或者“变”字;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者“隔”字;公路维修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的,填“采”字。

(三)延续有效期限许可的,“许”前加“延”字;许可变更许可的,“许”前加“更”字。

第四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明确路政许可承办人,由承办人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照路政许可条件(附件9),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附件10-1),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使用(附件10-2)。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附件11)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二)依法确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路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的,可采用的方式有: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7.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勘查;

8.举行听证;

9.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依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附件13-1),绘制现场勘验图(附件13-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附件13-3),并逐张编号,加注说明。路政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路产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路产数量。依法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 涉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涉路施工的路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工程基建、养护、计划等业务部门的技术核查、审查和规划意见征求等工作,并将审查结论作为审查阶段的材料和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程基建、养护、计划等业务部门技术审查制度。市级许可机关根据涉路施工活动的特点可将技术核查和规划意见征求工作提前至许可受理前的现场踏勘阶段。

第三十二条 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涉及《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重大、复杂、存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许可机关应当通过论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讨论审查的方式提出许可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专家评审会议是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特点,邀请五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专家评审会议由专家成员推选的专家组长主持,专家组审查相关材料和听取与会各单位的意见后独立完成涉路工程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路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五条 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附件1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附件16)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许可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加强涉路施工管理,减小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以后改扩建的影响以及节约社会公共资金,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民事或者安全协议。属于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内由公路经营企业与申请人签订。

协议可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签订,可约定或者明确承诺因既有公路改造或者扩建需要,被许可人应当无条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改造或者迁移的条款;约定被许可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所建涉路工程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涉路工程设施不影响既有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等。

第三十七条 许可申请符合法定路政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7),同时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附件18)。

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许可机关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的,许可机关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颁发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和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被许可人。采取直接或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附件19);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索取回执。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实施路政许可,需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施工的,应当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许可事项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领取施工手续,并填写《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计划表》(附件20),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被许可人发放《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附件21,以下简称《施工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证》登载期限内进行挖掘、占用公路施工作业;超出《施工证》登载期限,逾期不组织施工的,《施工证》自行失效;再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领取《施工证》。《施工证》的登载期限始终应当在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内。

路政许可事项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发放《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者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路政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施工证》登载的施工作业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围蔽现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证》(也可复印两面张贴),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行政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书面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涉路施工完毕,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出对涉及到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修复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展开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同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章 许可分权办理流程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二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向许可事项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服务窗口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向省局转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直接提交申请。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向许可事项辖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辖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转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登录路政许可事项所在辖区市网上办事大厅直接提交或者直接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向辖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登录路政许可事项所在辖区县网上办事大厅直接提交申请。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直接向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如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到属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许可申请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并转交,同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附件22):

(一)申请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的许可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要求。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在接到系统任务后,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由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的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服务窗口利用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服务窗口受理路政许可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许可案件分配给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许可案件进行综合性审查。

(一)符合当场许可条件的,承办人员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并呈局分管领导决定后,承办人员制作《交通行政(当场)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还应制作相应的许可证件,提交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

(二)实施实质审查的,由两名承办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管辖路段的路政许可事项需要实施实质审查的,由承办人员向相关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下达勘验核查任务。

第四十五条 本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实施实质审查的许可事项,现场勘验核查由两名承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五日内完成,并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路政许可呈批表》和必要的现场勘验核查照片上传至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呈批。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到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现场勘验核查任务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核查。现场勘验核查任务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并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路政许可呈批表》和必要的现场勘验核查照片上传至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呈批。

第四十六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路政许可呈批材料进行审查,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呈批。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承办人员对报送的许可材料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

(三)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否已经提出初审意见;

(四)是否已经依法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是否需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六)是否需要通过技术部门审核;

(七)需要综合审查的其他法定事项。

前款规定的综合审查完毕,承办人员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并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办的许可,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处处长和局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承办的许可,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科(处)长和局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承办的许可,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股长和局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综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书面撤回路政许可申请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终止许可办理。发现许可申请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相关文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许可文书制作、送达和《施工证》的发放以及涉路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五十条 许可人要求变更路政许可除许可地点、许可有效期限事项以外的内容,应当填写《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3)并提交与变更申请事项内容有关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4),重新颁发许可证件,原许可证件收回;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5),说明不予变更理由。

第五十一条 变更路政许可的办理适用该路政许可原许可流程的规定,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变更申请时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交,仅就申请变更事项内容发生改变的材料进行提交,办理后另案归档。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原许可有效期限不满六十日的涉路施工许可,不得办理延期。

第五十三条 被许可人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提出延续有效期限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6);

(二)因施工任务在许可有效期限内没有完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书面提交延期说明;

(三)广告标牌设施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交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设置用地延续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延续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7),重新颁发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予延续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8),说明不予延续理由,许可证件到期失效;逾期未作准予或者不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十五条 延续路政许可的办理适用该路政许可原许可流程的规定,准予延续的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许可有效期限。

第七章 许可办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附件29),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上级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审批时限另有规定遵照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优化路政许可流程,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压缩办理期限,并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五十八条 分管领导决定的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应当与该决定日期一致。

第五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时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附件30)。

第六十条 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变更许可、不予变更许可、准予延续许可、不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和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章 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许可的监督检查包括上级许可机关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和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上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路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的许可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级许可机关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中,上级许可机关发现下级许可机关或者许可工作人员存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辖区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的路政许可包括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事项。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检查时可以依法要求被许可人出示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辖区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路段路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涉路施工期间,跨(穿)越公路(含桥下空间)、占用公路路面、易燃易爆管线埋设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其他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许可有效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切实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许可检查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1),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存档。

第六十六条 实施许可检查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检查频率要适度合理;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 实施许可检查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2);

(二)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影响既有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按照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书面抄告路段辖区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或者报请上级撤销相关路政许可;

(五)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或者报请上级注销相关路政许可;

(六)发现被许可人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签发《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3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路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路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路政许可,因此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许可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撤回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4)。

第六十九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路政许可。

因许可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而撤销的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赔偿;撤销路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予撤销。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5)。无法送达的,应当统一在单位公众网上公示,并将决定书归到原许可档案。

第七十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路政许可。注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6)。无法送达的,应当统一在单位公众网上公示,并将决定书归到原许可档案。

第九章 文书印章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路政许可与许可检查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签章:

(一)加盖许可机关印章:《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

(二)加盖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附件37)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印章:《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施工证》《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 路政许可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档案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查阅档案应当得到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进行登记。

(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服务窗口直接接收申请材料的,纸质档案按照谁接收、谁归档的原则管理,实施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纸质档案则由路政许可事项所在辖区公路管理机构基层单位归档管理;电子档案统一存放于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

(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维护与管理按照《广东省路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纸质档案的归档,涉路施工的路政许可应在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其他路政许可应在颁发许可证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电子档案的归档,档案人员在收到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提示后及时点击完成归档。

第七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许可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路政许可信息外,路政许可信息应当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建立共享路政许可信息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六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路政许可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方案内容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2122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1-3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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