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巡查工作,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实施。
本规定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与养护巡查的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
第四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
第五条 路政巡查装备应当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取证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单反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临时标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勘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距仪、望远镜。
第六条 路政巡查主要内容:
(一) 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碑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 巡查公路、公路用地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毁坏、擅自移动或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 巡查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情形。
(四) 巡查广告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广告标牌等行为。
进行路政巡查时,还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7—20条规定的禁止性事项以及是否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合理安排巡查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
第八条 路政巡查应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和电子巡查为辅的方式。
电子巡查可采用固定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方式。
第九条 普通公路路面全线巡查,国道每周不少于三次,省道每周不少于二次;高速公路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少于二次。
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涉路施工路段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条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邻路段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巡查车辆速度要求:高速公路巡查时,按照不超过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普通公路巡查时,按照不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限速。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巡查不少于2人,佩戴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并加穿反光背心;检查、制止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向当事人敬礼
(二)交接班时,对巡查车辆、装备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三)巡查时,巡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开启示警灯,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加开危险警示灯减速慢行;处理事件时,巡查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巡查车辆应停在右侧路肩,开启示宽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驾驶员除外)。
第十三条 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涉及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及时制止。对造成路产损失的,依路产赔(补)偿程序进行处理;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车辆、工具,并及时告知属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二)发现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广告控制区擅自设置广告标牌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属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三)发现公路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人为堵塞等现象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清理;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属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相关机构处理;
(四)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的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五)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完善;
(六)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七)发现公路施工标志设置不规范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规范改正;
(八)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四条 路政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履行交接班手续,巡查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巡查记录应当载明巡查时段、天气状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路政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检查发现后将向全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结合所管辖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