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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7-12-25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法定职权内列入随机抽查清单事项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路段辖区内行政许可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行政许可及被许可人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行政许可及被许可人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不能具体提取的将网址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事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将路段辖区内所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通过摇号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路政许可及被许可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参照省公路管理局的模式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因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以建立统一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实施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具体类型及类别,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路段辖区内行政许可数的7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申请人,涉路活动未结束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涉路活动结束之后的,要在申请人下一次申请时,加大许可审查和抽查力度。

第九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查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抽查检查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一条 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省公路管理局可先随机选择辖区,在选中的辖区中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因辖区内行政许可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随机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另外,随机组织的检查不包括法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确保被许可人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抄告移交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行政许可及被许可人名录库分别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库)》和《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处理系统(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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