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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1-02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以下简称“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外型、标志和示警灯,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关于对统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有关事宜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标识及示警灯的安装范围包括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车辆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车辆。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车型主要为吉普车、轿车等小型客车。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配备中型面包车或皮卡。

第四条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标识、示警灯。

(一)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文字标识,交通综合执法车辆文字标识为“交通综合执法”,公路路政车辆文字标识为“中国公路”,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每字高20CM、宽15CM(具体喷涂规范见附件二)。

(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为黄、蓝二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颜色左为黄色、右为蓝色。示警灯排灯中间,交通综合执法车辆装备交通执法徽标,路政车辆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样见附件二)。

第五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车辆一般应喷印统一的标志和安装示警灯。为便于调查取证、暗访、打击非法营运等执法行动,可安排一定数量的交通综合执法车辆不喷印统一标志和安装示警灯。

安装示警灯的数量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照“总量控制,从严管理”的原则共同核定。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标志喷印和示警灯的安装厂(点)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不得改变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式样。

第六条 申请喷印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标识和安装示警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填写《广东省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安装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后,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

公路管理机构填写《广东省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安装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地级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需加具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省公路局逐级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后,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

(二)车属单位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加盖公章的《广东省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安装使用申请表》,到指定厂(点)喷涂标志、安装示警灯后,到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车辆变更车身颜色、注册登记等业务。

(三)车属单位凭车管所重新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在《广东省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中相应栏黏贴车辆相片,在申请表背面黏贴行驶证复印件后,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领《广东省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以下简称《示警灯使用证》)

第七条 《示警灯使用证》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发。《示警灯使用证》必须随车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示警灯使用证》。

《示警灯使用证》损坏或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的,车属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换发新证。申请换领《示警灯使用证》,须交回原《示警灯使用证》。

车属单位遗失《示警灯使用证》的,应当及时在当地地级以上市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满1 个月后,车属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遗失公告原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换发新证。

第八条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实施公路巡查;

(二)查处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四)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五)依法采取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

(六)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九条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和对外出租出借,也不得从事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应当建立本辖区、本系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每年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同时对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

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执法标志。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理《示警灯使用证》注销手续,交回使用证;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办理车辆变更车身颜色、注销登记等业务。

第十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有关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示警灯、销毁执法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一)擅自喷印、安装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的;

(二)擅自改变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样式的;

(三)滥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的;

(四)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借他人或者从事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五)公路监督检查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未拆除示警灯、清除执法标志,未交回《示警灯使用证》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执〔2011237 号)中的附件一《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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